章程
OF
协会
发展以人为本的方法
目录
第 I 条 定义
伊利诺伊州非营利公司 "以人为本发展协会 "在本章程中使用的下列词语和术语,除非 上下文另有要求,应指并定义为
(a) "协会":上述公司。
(b) "会员":目前已缴纳会费的被接纳为会员的人,他们通过在经授权的年度会议 上构成法定人数的会员行事。
(c) "注册办事处":协会在本州设立的办事处,以及在州务卿处备案的地址。
(d) "执行委员会":当年正式当选的主席团成员。
(e) "宗旨":本组织的宗旨已在其公司章程中阐明。
第 II 条
办事处和注册代理人
第 1 节--校长办公室
协会的主要办事处设在伊利诺伊州芝加哥市,并可设立执行委员会指定的其他办事处。
第 2 节 - 注册办事处
执行委员会可随时更改协会的注册办事处和注册代理人。
成员
第 3 节 -- 委员的任命
未来的成人个人申请者应在符合会员根据本章程不时规定的最低入会程序后被接纳。入会申请者应向秘书提交一份书面申请,申请表格式由会员大会不时决定,并根据现行会费表缴纳首次会费。
第 4 节--投票权
每位成员在提交成员表决的每一事项上均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 5 节--无会员证书
无需协会会员证书。
第 6 节 - 成员
居住在同一地址的两名申请者可按减免会费的标准申请成为共同会员。共同会员资格将使双方都享有正式投票权和一套邮件、通讯和期刊。
第 7 条 -法定缴款人
协会、组织和机构可申请成为机构订户,从而有权收到通讯和期刊。
第 8 节--出版物
已缴纳会费的会员和订户可免费收到通讯和期刊。
第 II 条--会员会议
第 1 节--年度会议
会员年会应在会员在年会上不时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举行。会议的目的是选举主席团成员,确定下届年会的日期和地点,以及处理会议可能需要处理的其他事务。
第 2 节 会议时间和地点
年会委员会可在年会地点或方便年会的地点指定一个地点作为每次年会的会议地点。年会期间应举行两届或三届会议,并应在上午 9 时前召开,在午夜前休会。
第 3 节-会议通知
说明会议地点、日期和时间的书面或印刷通知应在注册日或之前送达注册参加年会的会员。
第 4 节 - 权限
任何成员会议的法定人数均为 15 人。在所有会议上,与会代表应努力达成共识(一致意见)。除非有四分之三的出席者投赞成票通过决议,而该决议是协会开展业务的必要行为,否则会议的行为必须获得一致同意才能成为会员的行为。
第 5 节-无代理
在会员会议上,任何会员均不得委托代理人投票。
第 6 节--一般权力
协会的业务和事务应由其成员管理,除非适用的《非营利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章程另有规定。
第 IV 条--执行委员会
第 1 节-权力
执行委员会作为本协会的执行委员会,拥有本州赋予非营利性董事会的所有权力和豁免权,但保留给会员的权力和本章程中的其他限制除外,执行委员会应贯彻和执行会员的意愿,并相应地:
(a) 管理协会的公司事务,除非公司章程或本章程另有规定。
(b) 采用法人印章作为协会的印章。
(c) 指定一家或多家银行机构作为协会的资金存放处,指定有权从中提款的官员, 并代表协会履行义务。
第 2 节-编号
执行委员会由三人组成。
第 3 节 - 合并
执行委员会由会员在年会上选出的主席团成员组成,任期一(1)年或直至选出继任者。
第 4 节 - 会议
执行委员会会议可在主席或执行委员会多数成员选定的时间召开。执行委员会的所有会议应在主席或执行委员会多数成员的召集下举行,并应在召集所指定的地点举行。此类会议的通知可在会议前至少二十小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发出。出席会议的执行委员会应视为放弃通知。经执行委员会执行局同意,主席可召开例会,除同意召开此类例会的决议外,不 另行通知。
第 5 节 - 权限
执行委员会的过半数构成处理协会事务的法定人数。
第 6 节 - 利益冲突
如果当选的执行委员会委员与审议中的任何项目有经济利益关系,他们必须说明这种利 益关系,并避免对该项目进行表决。
第 7 节--语音通信
执行委员会委员和委员会成员可通过使用电话会议或所有与会人员均可相互联系的其 他通讯设备,参加任何会员或执行委员会或其他委员会的会议,并在会上发言。参加此类会议应构成参加者本人出席会议。通过传真传送的签字在任何情况下均可接受。
第 V 条--官员
第 1 节-编号
协会官员包括一名主席、一名司库和一名秘书,以及由会员选举或任命的助理司库、 助理秘书或其他官员。除主席和秘书外,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职位可由同一人担任。
第 2 节--选举和任期
协会官员应由会员在每年的会员大会上选举产生。每位官员的任期直至其继任者被正式选举产生并获得资格,或直至其去世,或直至其辞职或被免职。高级职员或代理人的选举或任命本身并不产生合同权利。
第 3 节--主席
主席应从委员中选举产生。他/她应是下一届年会委员会的主席,并主持执行委员会的所有会议和召开会员年会。他/她可与秘书或任何其他适当官员一起签署会员授权或法律要求签署或执行的任何文件。他/她应具有会员规定的其他权力和职责。
第 4 节 - 承包商
如会员国要求,司库应为其忠实履行职责提供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和担保人由会 员国决定。他/她应
(a) 掌管和保管协会的所有资金和证券,并对其负责;接收任何来源应付给协会的 款项并出具收据,并以协会的名义将所有这些款项存入银行、信托公司或根 据本章程规定选出的其他保管机构;
(b) 全面履行司库一职的所有职责以及会员或执行委员会不时赋予他的其他职责。
第 5 节--秘书
秘书应
(a) 将成员会议和执行委员会会议的记录保存在为此目的提供的一个或多个簿册中;
(b) 确保所有通知均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或法律的要求正式发出;
(c) 保管协会的公司记录和印章,并确保在所有文件上加盖协会印章,根据本细则的 规定,代表协会签署的文件须经正式授权并加盖协会印章,印章可由其签名证 明;
(d) 保存每个会员的邮政地址登记簿,该会员应将其地址提供给秘书;
(e) 一般履行秘书职务的所有职责以及执行委员会或会员不时赋予他的其他职责。
第 VI 条--委员会
第 1 节--立场
成员可通过决议指定和任命一个或多个委员会,每个委员会由一名或多名成员组成,这些委员会应拥有并行使该决议所赋予的权力(常设委员会)。常设委员会如下
(a) 成员
(b) 通讯
(c) 期刊
(d) 年度会议
(e) 网站
(f) 决议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 2 节--特设局
成员可通过决议设立特设委员会。
第 3 节-任期
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委员会的整个任期或直至被免职。委员会成员可由任命他们的同一机构免职。
第 4 节--主席和报告人
每个委员会的一名成员应由委员会成员任命为主席,每个委员会的一名成员可被任命为报告员。
第 5 节-空缺职位
任何委员会的委员空缺,可按最初任命的同样方式任命委员填补。
第 6 节 - 权限
除非在指定委员会的决议或授权中另有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即构成法定人数,在有法定人数出席的会议上,过半数委员的行为即为委员会的行为。委员会委员如对委员会多数委员的报告持有异议,可通过该委员会主席提交少数委员的书面报告。
第 VI 条--行政管理
第 1 节-行政人员
执行委员会可根据其选定的条款和条件任命执行人员和工作人员。
第 2 节--债券
执行委员会理事会可酌情要求财务主任和协会任何银行账户的任何签字人提供保 证金,金额由执行委员会理事会确定,费用由协会承担。
第 3 节--补偿和退款
官员和执行委员会不得因其提供的服务而领取任何薪金或报酬。经批准,官员和执行委员会可报销实付费用。
第 4 节-规则
执行委员会董事会和各委员会可不时通过决议制定规则,以补充和实施附则,但这些规则不得与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
第 5 节--资金
协会的所有资金应不时存入由执行委员会选定的银行或其他存款机构,作为协会的信用。
第 6 节-账簿和记录
本会须保存正确和完整的账簿和记录,并须保存执行委员会和有会员授权的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并须在注册办事处或主要办事处保存有投票权的会员的姓名和地址记录。任何会员或其代理人或受权人可在任何合理时间出于任何适当目的查阅协会的所有账簿和记录。
第 VIII 条
联盟 本协会可与任何致力于类似目标的慈善免税组织建立联系。
第 IX 条--解散
组织解散后,资产应按照1986年《国内税收法》第501(c)(3)条或未来任何联邦税法的相应条款的规定,用于一个或多个免税目的,或应分配给联邦政府、州政府或地方政府,用于公共目的。任何未如此处置的资产应由协会当时主要办事处所在郡的法院处置,专门用于此类目的,或处置给该法院确定的专门为此类目的而组织和运作的一个或多个组织。
第 X 条--高级职员的补偿
第 1 节--公证
协会现在或将来担任此职务的每一位官员,因其担任或曾经担任受托人或官员,或因其作为 受托人或官员被指称采取、遗漏或疏忽的任何行动而遭受或承担的任何及所有索赔和责 任,应得到协会的补偿;协会应向每位受托人偿付其因任何此类索赔或责任而合理产生的所有法律费用;但任何受 托人不得因其自身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过失而引起的任何索赔或责任而获得补偿,或偿付其因 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
第 2 节-限制
以补偿方式支付给任何官员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因所涉事项而实际支出的合理和必要的费 用,以及执行局和执行委员会可能确定的额外金额。
第 XI 条--会费
第 1 节 -- 年度会费
成员可确定成员的年度会费。
第 2 节--会费的缴纳
年度会费(如有)应按成员确定的数额缴纳。
第 3 节-拖欠会费
如果任何会员未能在会员大会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会费,且拖欠时间长达 60 天,会员大会可视情况暂停该会员的会员资格或将其除名。
第十二条 财政期
协会的财政年度从 7 月 1 日开始,至 6 月 30 日结束。
第 XII 条--会议程序
会议应是非正式的、自治的、礼貌的,并考虑他人的时间和意见。会议将努力达成一致和合理的妥协。任何会议的成员均可通过公平且不违反适用法律、协会原则或本章程的会议规则。
第 XIV 条--修正案
协会细则可在通讯中至少提前 10 天通知将要提交的修正案后,在不少于通常法定人数两倍 的会员大会上以四分之三的赞成票修改、废除或通过新的细则。
请注意: 此版本的章程在措辞上与其他 PDF 和打印版本完全相同,但重新排版为带目录的网页。因此,一些在其他文件中为多行的标题在本版本中合并为一行。2020 年 10 月 30 日。